梁某某出狱后报复证人再度获刑

左江日报 2019-12-27 13:52 大字

天等讯12月24日,由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某某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罪一案在天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的梁某某,并未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反而对曾在2015年9月作证指证其犯罪的马某怀恨在心。今年9月13日7时许,刑满释放仅6天的梁某某从家中手持一根铁质撬棍,找到正在卖猪肉的马某,指责马某当年作证致使其被判刑,并将判决书甩到马某面前,接着用撬棍捅向马某。在撬棍被马某夺走并丢在地上后,梁某某又拿起猪肉摊上的尖刀先后架在马某右脸部、左颈部等部位,致使马某右脸部、左颈部、左手掌被刀划伤。当日上午,梁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天等县检察院认为,梁某某为报复证人,采取故意伤害手段致马某轻微伤,应当以打击报复证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又行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提出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的量刑建议。

天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罪名成立,且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遂当庭作出前述判决。

(黄植学黄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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