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司财物潘某某被公诉
天等讯近日,由天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的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天等县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2016年2月至2018年7月28日期间,潘某某利用担任由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在泰国成立的金海三喜(泰国)有限公司采购员,负责处理该公司工业废料的职务便利,多次私自销售金海三喜(泰国)有限公司ABS、HIPS等废旧料,并将所得货款共约2939207泰铢(折合人民币约58万元)占为己有。2018年7月28日下午,潘某某私自销售金海三喜(泰国)有限公司ABS、HIPS等废旧料时被该公司员工发现。案发后,潘某某主动回国到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应店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天等县检察院审查该案时发现,案发后潘某某积极退还赃款,主动认罪认罚,天等县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天等县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具体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对潘某某从宽处理。天等县法院采纳天等县检察院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黄明定何证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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