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派驻机构的“探头”作用
□何新成
实行派驻纪检机构改革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区、市委关于加强党内监督、推进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新部署新要求,有利于进一步纵深推进从严治党。根据上级纪委的统一部署,天等县派驻纪检组工作已于6月底前完成,通过设立12个派驻纪检组对天等县70家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派驻监督。各派驻纪检组如何聚焦主业主责,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值得我们探讨。为此,笔者谈谈几点粗浅的想法。
设立派驻“探头”的重要意义
王岐山同志在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培训班上强调,派驻机构是上级党委、纪委设在驻在部门的“探头”,要瞄着全面从严治党,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坚持问题导向,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靶向”发力,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把“派”的威、“驻”的优势真正发挥出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一,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是回归党章的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要尊崇党章,牢牢把握党章这个根本遵循。党章中就明确规定中央纪委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中央有关会议精神,向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实行派驻。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强化党内监督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将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组织制度保障。
第二,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全面从严治党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建设、协调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保证,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将管党治党措施落实到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在管党治党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过去由于体制机制不完善,派驻机构没有全面覆盖,派驻监督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地带,而派驻机构的设立,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第三,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要求。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派驻纪检组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必须承担起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从天等县执纪审查、巡察发现的问题以及信访等渠道反映的情况看,有的单位“四风”和腐败问题时有发生,暴露出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权力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就是要强化党内监督,推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防范和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而派驻机构的设立,把分散的力量有效整合起来,实行内涵式发展,使派驻机构工作力量得到加强,形成监督规模效应,切实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当前派驻“探头”存在的问题
实行“三转”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日益强化,工作独立性和权威性持续提升,但与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相比依然存在差距,一定程度上影响“探头”功能的发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如何解决领导体制存在矛盾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班子成员履行监督责任,但派驻纪检组长又担任党组成员,客观上存在着监督执行困难和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纪检组长这个特殊的班子成员在班子中怎样定位?该如何解决?
二是如何解决驻在部门职能转变不到位的问题。派驻机构职能转变,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驻在部门的领导观念未更新、职能转变未到位、主体责任未真正履行,严重制约派驻机构职能转变、监督责任履行。
三是如何解决派驻机构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当前,派驻机构如何理清与派出机关和驻在部门的关系,如何监督驻在部门“一把手”和班子成员,如何明确与驻在部门整个系统的关系等方面,缺乏具体办法和配套制度,这种“小牛拉大车”式的监督在实际运作中很难实现。
四是如何解决派驻机构监督手段和途径比较单一的问题。要执好纪、问好责,首先要善于发现问题。但当前派驻机构发现问题的手段一般是靠眼睛看、耳朵听、双手查,发现问题的途径一般是会议中发现、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中发现、平时工作中发现。在当前新常态下,这种原始的手段和途径是很难发现领导干部深层次问题的,一定程度上影响派驻机构的作用发挥。
五是如何解决派驻机构人员少,监督部门多的问题。虽然派驻机构的设立实现了监督全覆盖,但是面对人员编制少,监督部门多的现实问题,如何在人员有限的前提下实现监督最大化。以天等县为例,全县共设立12个派驻纪检组,对70家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派驻监督,每个派驻纪检组4—6个人,监督单位最多达到10家,面对新单位、新人员、新角色等实际情况,如何找准职责定位、聚焦主业主责值得思考。
发挥派驻“探头”作用的几点思考
第一,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派出机关和派驻纪检组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组受派出机关直接领导,向派出机关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派驻纪检组协助和配合派出机关职能部门履行相关监督职责。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派驻纪检组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发现党的建设中存在突出问题的,要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推动党组(党委)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约谈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派驻纪检组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派出机关要对派驻纪检组进行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派出机关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及其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高派驻纪检组的履职能力。派驻纪检组是被监督单位上级纪委派出的纪检组,担负着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必须当好“探头”,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做到守土有责。要检查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确保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要抓住重点,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伸长耳朵、瞪大眼睛,发现苗头要及时提醒,有了问题要谈话诫勉,严重违纪要立案查处。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对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洁建设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不严的,被监督单位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的,必须严肃追究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组的责任。
第三,理顺工作关系,形成监督合力。派驻纪检组和被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派驻纪检组负责人有权参加或列席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要经常和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书记交换意见、通报问题,加强对被监督单位的日常监督。被监督单位要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被监督单位相关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教育、管理、监督等日常工作,派驻纪检组对被监督单位机关纪委和直属单位、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监督水平。要建立健全对派驻纪检组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等制度,加强派出机关对派驻纪检组的统一领导;健全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和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健全工作程序,提高约谈制度化水平;建立健全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和集中排查制度,规范问题线索处置标准和程序;派驻纪检组发现或者收到反映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派出机关职能部门对掌握的反映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如有必要可以向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通报。要健全并落实派驻纪检组执纪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派驻纪检组执纪审查的督促检查;建立派驻纪检组执纪审查协作制度,完善跨部门交叉执纪审查或者联合执纪审查工作机制。
第五,强化派驻监督,提高派驻“探头”权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要做到“三熟悉、三关注”,即熟悉驻在部门业务,关注重点事;熟悉驻在部门干部,关注重点人;熟悉驻在部门职权,关注风险点。一是强化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完善定期报告、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强化对派驻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是完善派驻机构考核机制,制定派驻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三是创新派驻机构执纪监督方式,探索试行“分片管理”的监督机制,由纪委领导联系片组,实行分片统筹、协调和指导纪检组开展工作,重点履行专项检查、交叉监督和查办案件等职责,实现由“单打独斗”向“联合作战”的转型。同时加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标准,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责任意识、派驻意识的教育,不断优化派驻机构人才队伍结构;健全派驻机构干部提拔任用和交流机制,打通纪检监察机关干部、派驻机构干部、其他党政机关干部之间相互交流任职的渠道,有效解决派驻机构干部“流不动、转不开、出不去”的问题。
(作者系天等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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