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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先担责

左江日报 2016-12-15 00:00 大字

天等讯 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肇事车主邓某因未投保交强险而付出了巨大代价,被判决赔偿受害人许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万元。

4月日时分,原告许某驾驶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由天等县城往都康乡方向行驶,途中与对向由被告邓某驾驶其所有未投有交强险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天等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就可以得到足额赔偿,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是因邓某未履行投保义务,致使原告不能得到保险公司优先赔付,因此这部分损失应由投保义务人即本案的被告先行承担。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黄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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