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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害人害己

左江日报 2016-12-22 00:00 大字

天等讯 酒驾入刑以来,大家普遍遵循“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原则,但村民黄某酒后心存侥幸开车,结果肇事害人害已。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酒驾获刑的案件。

今年3月8日时许,黄某酒后驾驶其所有的小轿车由天等县城往向都镇方向行驶,途中超车碰撞行人,造成行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黄某血液酒精含量为mg/d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据此,法院判处黄某犯危险驾驶罪,黄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元。(黄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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