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狱后重操旧业飞车抢夺二进班房
天等讯 3月26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抢夺案件,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0年12月3日,赵某某曾因犯抢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2014年4月17日刑满释放。但出狱后,赵某某仍不知悔改,又干起了“老本行”。2014年10月24日赵某某在天等县城驾驶一辆无牌男式摩托车四处游荡寻找目标,当日15时许,赵某某在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南路城南加油站附近发现正在驾驶电动车的言女士,赵某某便立刻驾驶摩托车加速从言女士右侧经过,飞车抢走言女士的挎包。经查,被抢挎包内有现金1100元、一部小米3手机、一张身份证、几张银行卡和一些票据等物品。赵某某拿走包内1100元现金和一部小米3手机后,将其他物品予以丢弃。经鉴定,涉案的小米3手机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615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抢夺罪。且赵某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农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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