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翻车 一审判保险公司赔74万3月6日,此案于南宁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
今报南宁讯(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孙晓梅)一男子为自己的宝马车投保了车损险并附加不计免赔条款。一年后,在保险到期的前一天,因疏忽大意,宝马车翻车并自燃,车辆严重受损,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74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3月6日,此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闭某称,2013年4月2日,他为自己所有的一辆宝马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86.8376万元,并附加了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限自2013年4月2日13时起至2014年4月2日13时止。2014年4月1日晚11时50分,黎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天等县天等镇时,因疏忽大意,侧翻至路边的水渠内,导致车头部位起火。事发后,闭某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确认具体损失,但保险公司一再拖延不定损,赔付问题也多次协商未果。为此,闭某诉请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74万余元,以及拆检费8000元、施救费900元、评估费2.1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闭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该公司应依法理赔。且本案中,保险车辆是因倾覆后发生碰撞引起的火灾,是车辆本身外的原因引起的燃烧,故应属保险责任范围。
在天等县公安消防大队的委托下,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车损失情况做了评估,结论是要将该车损坏部分恢复原状需花费74万余元。至于残余部分,按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的约定,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残余部分的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但因闭某已将车辆出售,因此闭某所得的保险金中,应扣减车辆残余部分的价值(残值)。至于保险车辆的残值,一审法院依法向出具本案评估报告的评估公司调查,该公司估价为1.5万元至1.6万元。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将残值定价为1.55万元。
另因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不是合同约定的指定驾驶人,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因此,保险车辆的赔款应为72.99569万元。据此,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71.4万余元(72.99569万元-1.55万元),加上施救费、拆检费、评估费,共计74万余元。
在3月6日的二审庭审现场,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保险人。”闭某在保险赔偿未终了且未征得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置了保险标的事故车辆的残余部分,一审法院却仍按推定全损判决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违反了《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其次,代理人认为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闭某对实际损失未尽到举证责任,依法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而闭某单方事故责任的15%免赔率错误,也并未从中扣除。由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针对这几点,当事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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