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天等讯 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因原告农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农某于2014年5月向法院起诉称,原告与丈夫赵某2005年在广东务工期间相互认识,恋爱后于2005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因丈夫在结婚前及结婚后一直吸食毒品,先后多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释放后一直不悔改,为此夫妻经常发生争吵,矛盾日益激化,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原告与丈夫赵某离婚,婚生儿子由赵某监护,抚养费双方共同负担。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赵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在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经法院多次联系,原告农某均拒绝接听电话,也未到庭说明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本案按原告农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某负担。
(冯浩洁)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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