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涉毒人员被判刑
扶绥讯 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
2015年11月2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邓某以给李某0.5克毒品海洛因为酬劳,雇请李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其从宁明县某镇到凭祥市购买毒品海洛因。途中,两人先到宁明县某乡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吸食,接着再到凭祥市。邓某让李某在凭祥车站等候,邓某独自去购买毒品后返回车站时,如约交给李某一粒毒品。之后,李某就驾驶摩托车搭载邓某返回宁明县,当天22时许,当车行驶至凭祥市夏石镇某屯路段时,邓某看见前面有公安民警设卡检查车辆,即将所购得的毒品扔到公路外,公安民警发现后,随即将邓某、李某控制住,并在现场的附近查获被邓某丢弃的三包毒品,同时另查获了李某身上持有一粒毒品。经秤重,邓某所丢弃的三包毒品净重115.19克,李某身上持有的一粒毒品净重0.5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和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故意进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邓某和李某运输毒品海洛因达50克以上,依法应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共同犯罪中,邓某雇佣他人运输毒品,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李某为获取毒品用于吸食而受雇于人进行毒品运输,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邓某有前科及当庭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综合考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钟燕妮 黄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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