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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履行 法院执行,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

左江日报 2014-12-04 06:19 大字

凭祥讯 近日,一位妇女来到凭祥法院接待室,哭诉着要求执行法官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判决。原来,这位妇女是申请执行人农某,已与丈夫离婚。

据悉,农某与赵某于1998年6月在凭祥市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夫妻双方白手起家,经营边贸生意,靠着勤劳的双手,经过多年打拼,在凭祥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及小轿车,还在凭祥友谊镇老家盖起了一栋楼房,生活幸福美满。

自2007年开始,赵某经常打骂农某,农某甚至离家出走,夜不归宿。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经常吵闹。为此,农某终于心灰意冷,于2011年8月24日到凭祥法院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并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包括一套商品房、一栋楼房及小轿车、存款175159.08元),并由赵某承担案件诉讼费。

根据双方申请,该院向银行调取农某及赵某的账户余额及存款流水账,农某认为该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则认为此存款是自己在边贸经营生意时客户打进的费用,包括凭祥市一套商品房及友谊镇老家的楼房、轿车是个人财产,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院经调查,商品房房产证上明确表明房屋共有人为农某及赵某,银行存款均属于共同财产。

2012年8月18日,考虑到子女均随农某生活,凭祥法院判决商品房及存款归农某所有,一栋楼房及小轿车归赵某,另外,赵某应支付农某245159.08元补偿款。判决后,赵某不服判决,上诉崇左市中院。同年12月,中院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凭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局法官经过调查,发现已依法扣划了赵某的银行存款190727.73元,并通知双方到法院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双方协议规定,从补偿款中扣除赵某已偿还房子的银行贷款9594.91元,同时赵某在协议中承诺将剩余的补偿费44836.44元支付给农某。但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农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执行局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赵某在本地经营辣椒生意,并于今年7月新买了一辆高级越野车。对此,法官认为赵某并非没钱,而是故意规避法院的执行,并于2014年10月30日对赵某进行司法拘留十五天。赵某迫于法律的威慑力,随即把余款交到法院。至此,农某顺利拿到了剩余的44836.44元的离婚补偿款。

法官提醒: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理解和扶持,婚姻不是儿戏,一旦为人父母,就不能把组成家庭当做是“过家家”,应权衡利弊,一个家庭的破裂,受最大伤害的终归是孩子。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罗欣 黄振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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