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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恶意拖欠工钱被判刑南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昨当庭宣判,被告人获刑一年一个月

南国今报 2014-07-04 09:30 大字

今报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韦生效

包工头龙某某让工人做工后,拒不支付拖欠工人的53万余元劳动报酬,并采取了关机、更换住址等方式,逃避工人的追讨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责令通知。7月3日上午,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南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宣判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64535.8元。

案由:包工头拖欠工资53万余元被起诉

2011年11月5日,被告人龙某某与南宁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土建装修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龙某某作为承包方,承接位于南宁市竹溪大道云星钱隆天下小区10号楼至15号楼土建装修工程,工程款按验收合格当月工程量的60%支付,单项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单价表单项工程总造价支付80%的工程款,待工程全部竣工后,除每栋楼预留1万元保修金外,将其余款项全部支付给龙某某。合同签订后,被告人龙某某雇请工人进场施工,南宁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则按合同约定,支付220万余元款项给龙某某。不过,龙某某向工人发放了部分工资后逃匿。

自2013年2月起,多名被拖欠工资的装修工人陆续向南宁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有关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经南宁市青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初步认定龙某某拖欠工人工资47万余元的事实,并于同年5月13日采取公告和邮寄的方式对被告人龙某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但被告人龙某某仍不支付。后经进一步侦查核实,龙某某共拖欠该工地工人工资合计537160.8元。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龙某某拖欠工人工资53万多元,数额较大,且有逃逸藏匿的行为,遂以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宣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成立

当天的庭审中,被告人龙某某对其拖欠工人53万余元工资、并在未偿还工资的情况下更换住址、电话的行为全盘承认,但他同时辩称,其虽然更换了电话和住址,但曾经主动联系工人告知新电话号码,且其落网时正在凭祥市某工地打工,并非逃匿。龙某某称,为了偿还工人工资,他曾通过亲戚朋友四处借款数十万元,这表明其支付态度主动,并没逃避。其辩护律师认为,龙某某的情况并不构成这一罪名的要件。

对此,公诉人反驳道,在龙某某更改住址和电话后,被拖欠工资的数十名工人均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联系上龙某某,且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张贴了公告并拍照,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另外,即使龙某某曾经四处借款,但这只能说明龙某某的个人借款行为,不能证明其将借款用于支付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龙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64535.8元。

普法:广西立案标准俗称“138”

青秀区法院主管副院长、此案审判长蒋铧毅表示,近年来,由于一些企业特别是建筑业对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群体事件”时有发生,其中恶意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问题,集中表现为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已经成为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危害民生、引起各方面严重关注的社会问题。

因此,为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法院也于2013年1月16日公布了审理相关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广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蒋铧毅表示,由广西高院出台的立案标准系俗称的“138”,即: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因此,在被欠薪后,被害人应当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在相关部门责令支付无果的情况下,可追究其刑责。

“通过此案例,希望更多的劳动者及用工单位、个人了解这一罪名。广大劳动者在被恶意欠薪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同时给存在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及个人敲响警钟。”蒋铧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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