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 林某燕等11人涉黑案宣判
宁明讯12月10日,由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某燕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一案在宁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燕与被告人潘某川等人,于2005年至2007年10月结伙在扶绥县中东镇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赌博等一系列犯罪活动,于2009年前后被判刑。林某燕、潘某川出狱后,于2014年下半年在中东镇同正南路租了一间铺面,非法挂牌成立“中东商会”,以此为据点开设赌场,逐步将被告人周某华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笼络至身边,形成了以林某燕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林某燕等11人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共计21起、违法行为2起,非法控制了中东镇赌场、废木料收购市场,非法干扰中东镇部分果木种植基地生产经营,严重危害了中东镇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林某燕等1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追究11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经法院核实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地位和作用、认罪悔罪的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决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林某燕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周某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潘某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冼某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马某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
其余6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至三万元不等。(钟永东曾凯扬)
新闻推荐
□陆铁山走进宁明县城中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宜景小区,一栋栋安置房错落有致,道路干净宽敞,公共球场、健身器材等一应俱全,老...
宁明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宁明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