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他人作伪证 张某某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刑
宁明讯近日,由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一案,宁明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9年10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得知其丈夫李甲等人殴打朱某某致伤住院。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与李甲见面后,二人商量如何逃避殴打朱某某致伤的罪行。于是张某某使用李甲的手机创建微信群,将一起参与殴打朱某某的张某甲、黄某某、李乙、梁某某拉入微信群内,通过微信语音方式嘱咐上述微信群内的四人到派出所投案后统一口径称朱某某是因自己骑电动车翻车受伤住院的,并非上述几人殴打所致。张某甲、黄某某、李乙、梁某某听从张某某的指使后,到派出所投案,一致称朱某某是发生车祸受伤住院。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其丈夫李甲等人殴打朱某某致伤住院的事发经过,但为帮助丈夫逃避罪行而指使他人作伪证,隐瞒事实真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梁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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