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恶案宣判

左江日报 2019-11-22 08:55 大字

宁明讯9月26日,宁明县人民检察院对冯某等8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依法出庭公诉。该案经宁明县法院开庭审理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8名被告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该案是宁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涉恶案件。

2016年以来,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冯某、杨某纠集刘某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多次敲诈他人要过路费,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3月,冯某、杨某纠集其他4人以运输木材经过他们所修的路为由,使用杨某的小轿车阻拦黄老板运输木材的车辆通行,在敲诈15000元后才让车辆通行;2017年9月,冯某纠集杨某等6人对梁老板运输走私生猪的车辆进行拦截,敲诈过路费2000元;2017年11月3日,冯某纠集罗某等6人对梁老板运输走私生猪的车辆进行拦截,敲诈过路费30000元未果。

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后认为,该案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讯问冯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时,检察官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8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和适用简易程序,全部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宁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该案,遂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以上判决。(梁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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