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索取“过路费”构成寻衅滋事罪获刑
宁明讯近日,由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某甲、陈某某、刘某某、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经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至2年零6个月不等。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7月25日晚,梁某甲决定到322国道宁明县北江乡法奎村、下间村等路口拦截运输走私货物的车辆索要“过路费”,其在北江桥头附近守候,并安排陈某某和刘某某在法奎沙场路口、郑某某在大闸煤矿路口蹲点。当晚,被害人邓某某、梁某乙驾驶一辆面包车经过法奎村村委附近时,被陈某某、刘某某驾驶的面包车恶意阻拦,二人遂停车想质问缘由。陈某某随即持一把长砍刀下车并朝对方走去,刘某某亦下车。邓某某、梁某乙见状即跑回车里启动车辆逃跑。陈某某小跑追上,砍了邓某某、梁某乙的面包车车尾部一刀后,与刘某某驾车追赶,刘某某同时通知郑某某在大闸煤矿附近拦停邓某某、梁某乙的面包车。郑某某接到消息后,驾驶马自达小汽车在大什屯附近开始围堵、拦截该面包车,并以车辆撞击的方式拦截他人,致使两车刮撞多次。随后,梁某甲驾驶一辆越野车赶到,并与其他两台车一路追赶该面包车。在该面包车逃脱后,梁某甲又提议拦截其他面包车索要“过路费”给郑某某修车。4人在该村附近路段拦停一辆面包车,由梁某甲、郑某某押回大闸煤矿一段时间后才放行。经鉴定,邓某某、梁某乙驾驶的面包车修复价格为人民币9550元。
4名被告人结伙出于拦截运输走私货物车辆索要过路费的目的,在道路上驾车随意追逐他人,并以车辆撞击的方式拦截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农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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