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某甲驾车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被判刑
宁明讯拦截警车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由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拦截警车恶性案件获一审判决,冼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5月23日8时许,凌某某(已判刑)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套牌轿车护送走私车辆沿南友高速从凭祥市往南宁市方向行驶,至188km路段时看见有一辆警车跟在后方,为防止走私车辆被查处,遂叫黄某某(已判决)、被告人冼某甲驾车前往帮忙拦截警车。冼某甲随后驾驶轿车搭载冼某乙(另案处理)从夏石收费站上南友高速公路,见到凌某某、黄某某驾驶的车辆缓慢开在警车前面,遂加速超过警车与凌某某、黄某某驾驶的车辆并行并将车速降至20、30千米每小时。冼某甲听到警车上的民警开警笛并用扩音器要求让道,仍与凌某某、黄某某故意驾车拦在警车前方并与警车发生多次碰撞,造成警车损坏及道路拥堵。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冼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巡逻民警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冼某甲有期徒刑9个月。(农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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