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陆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 宁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宁明讯3月13日,宁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陆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宁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文以国家公诉人、员额检察官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宁明县纪委、监察委组织全县村“两委”委员、纪委、监察委的干部和各界群众100余人旁听庭审。
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陆某利用其担任宁明县海渊镇友福村村委委员、友福村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职务的便利,在协助政府办理农村低保工作中,侵吞他人低保金;在协助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办理工作中,收受或者索取他人“好处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本案案件性质较特别,涉及到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国法、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等问题,郑文认真细致地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审查每一份到案证据,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认真拟制出庭讯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及出庭公诉意见书,为出庭公诉做好庭前准备。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并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针对性地讯问被告人,并进行举证质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从证据认定、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阐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对辩护人提出的陆某不构成贪污罪、具有自首情节、适用缓刑等问题进行有理有据地辩论,并进行释法说理。
在法庭教育阶段,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书中指出:首先,被告人陆某在担任宁明县海渊镇友福村村委委员、友福村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不顾法纪,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受贿,他的这种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也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严重损害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其次,陆某做出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也给家庭带来严重的影响。再次,陆某身为村干部,贪污、受贿的行为,侵犯了低保户应该享有的惠民政策。村干的腐败,人民群众是最容易看到的。希望被告人能够通过这次庭审深刻反省悔改,也希望旁听人员通过本案例警醒自己,时刻谨记要为人民谋利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守底线,严守党纪国法。(梁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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