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枪支陆某某被公诉判刑
宁明讯宁明县一男子陆某某因热衷打猎,购买原材料后非法加工制造枪支,经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宁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陆某某从南宁市某钢材市场购买一根长约1.1米的钢管,回家后用木头等材料加工制造成一支砂枪,用于打猎。2017年11月,陆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便主动将枪支交由村干部转交公安机关。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私自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农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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