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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崇左市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 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左江日报 2017-12-15 09:37 大字

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范围图 崇左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崇左市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崇左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为了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草案全文予以登报,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欢迎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为制定好该条例提供参考。

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12月25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来信来函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地址:崇左市新城路1号行政中心人大办公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邮政编码:532200

传真号码:0771-7969100

电子邮箱:czsrdfgw2016@163.com

联系人:王小禄

联系电话:13457891150

崇左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

崇左市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

保护条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保护

第三章管理和利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景观资源,确保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包括分布在宁明县、龙州县、江州区、扶绥县的左江及其支流明江的38个岩画点以及与其共同构成文化景观的山崖、河流、台地等环境要素。其区域范围分为遗产区和缓冲区,具体范围见附件1、附件2。

第三条【保护原则】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与协调】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综合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城乡发展和居民生活改善。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市、县(区)的文化、文物、规划、住建、国土、发改、财政、旅游、公安、环保、交通、工商、水利、农业、林业、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综合保护管理机构职责】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综合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组织实施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

(三)监测岩画本体、崖壁山体、河流、台地、环境状况等日常工作,建立记录档案;

(四)负责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的日常巡查;

(五)监督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大型娱乐活动、影视拍摄、旅游服务等资源开发利用;

(六)组织开展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的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传播工作;

(七)依法行使授权范围内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和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八)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条【公众参与和保护】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破坏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保护

第八条【总体规划】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是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所在地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应当与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专项规划】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的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旅游、环保等需要制定专项规划的,应当与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产业政策】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可持续发展的产业政策。

第十一条【生态保护和补偿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以及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恢复和培育森林植被,并建立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保护标志】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遗产区、缓冲区设立保护标志和永久性界桩等设施。

第十三条【岩画本体保护】禁止对岩画本体和岩画所依附的崖壁实施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污、损毁画面;

(二)用颜料填绘、补绘、添绘岩画;(三)凿刻新的图画、符号及文字;(四)使用强光直接照射画面;

(五)擅自搭架临摹岩画;

(六)擅自升放热气球或者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飞行器靠近岩画飞行;

(七)其他损害岩画或者岩画所依附崖壁的行为。

第十四条【山体保护】禁止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的山体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岩画本体所依附崖壁以外的山体岩面新绘、凿刻图画、符号及文字;

(二)违法砍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三)在岩画依附的山体进行攀岩等户外活动;

(四)在岩画依附的山体新建、扩建坟墓;(五)其他实施危害山体损坏岩画的行为。

第十五条【河流保护】禁止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的河流及其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砂、滞留采砂机具等破坏河道和影响景观的行为;

(二)在河流两岸开荒垦殖等破坏自然生态,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三)网箱养鱼等利用水体养殖的行为;

(四)违法排放污染物或者在坡岸倾倒、堆放垃圾、丢弃废弃物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五)违规在河堤、河滩经营餐饮或者自助烧烤;

(六)其他破坏河道和污染河流水体的行为。

第十六条【植被保护】禁止破坏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的天然植被。

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不得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树种,已种植的主伐后应当改种其他本土树种。

第十七条【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的其他保护】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除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开矿,擅自取土和凿山开路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野外用火;(三)规模化养殖禽畜;

(四)修建人造景点或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或者其他保护标识;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管理和利用

第十八条【建设管理】在遗产区内,除文物保护工程和小型展示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其设计方案由审批部门就建设项目对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的影响征求综合保护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九条【建筑项目和民居建设的管理】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新建的建设项目和民居建筑应当符合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要求。

遗产区内不得新建民居,改建原有民居不得扩大规模;在遗产区内改建民居,或者在缓冲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民居的,其建筑物风格、体量、高度、色调等应当符合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要求。

遗产区和缓冲区内已有的建设项目、设施和民居建筑不符合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需逐步进行外立面改造、拆除、外迁或者整改的,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施工作业环保要求】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施工,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措施,保护周围植被、水体、地形、地貌等景观环境;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和环境原貌。

第二十一条【船舶污染防治】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使用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船舶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沿线码头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船舶集中停泊区域收集、处置污染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河道内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船舶和车辆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制定遗产区船舶和机动车辆管理办法,严格控制进入遗产区内的船舶、机动车辆的种类和总量。

第二十三条【游览规模管理】综合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要求,合理确定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游客容量和旅游设施规模,禁止超容量接纳游客和超规模设置旅游设施。

第二十四条【服务性活动管理】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从事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垃圾处置、污水和油烟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应当在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二十五条【文化活动管理】需要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以岩画本体为背景,制作电影、电视、录像、广告以及其他音像制品的,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应急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控制和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危害整治】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影响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环境安全的项目和设施,应当依法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衔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刻划、涂污、损毁画面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用颜料填绘、补绘、添绘岩画或者凿刻新的图画、符号及文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搭架临摹岩画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综合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恢复原状,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擅自升放热气球或者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飞行器靠近岩画飞行或者在岩画依附的山体进行攀岩等户外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岩画本体所依附崖壁以外的山体岩面新绘、凿刻图画、符号及文字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岩画依附的山体新建、扩建坟墓的,处每座坟墓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规在河堤、河滩经营餐饮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规自助烧烤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规野外用火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移动、毁损界桩或者其他保护标识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摆摊设点、兜售物品不按规定地点、时限、清洁经营场地,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违法砍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责令赔偿损失,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一)违法采砂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一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滞留采砂机具等影响景观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河流两岸开荒垦殖等破坏自然生态,造成水土流失的,可以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对单位可以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网箱养鱼等利用水体养殖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或者在坡岸倾倒、堆放垃圾、丢弃废弃物等污染环境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树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种植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采石、开矿,擅自取土和凿山开路等破坏地形地貌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规模化养殖禽畜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实施违法建设活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一: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四至范围说明

附件二: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范围图

附件一:

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四至范围说明

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包含遗产区和缓冲区,其遗产区范围与左江岩画保护范围一致,其缓冲区范围与左江岩画建设控制地带边界一致。

按照左江花山岩画的分布情况,重要的38处岩画点主要集中分布在三个片区,三处片区之间相互距离较远,因此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划定根据其分布特征分为三处:从左江流域上游至下游分别称为“保护区域I”、“保护区域II”和“保护区域III”。其边界四至范围划定如下:

一、保护区域I

(一)遗产区四至范围:

东界自达荣山西北山脚峰顶,沿达荣山、岜为山、岜猫山、牛角山山脊线,经明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经岜坦山、后洲山山脊线,至后洲山南部山脚;

南界自后洲山南部山脚,跨越明江,经坎头山鞍马山山脊线,至珠山南侧弄纳山东侧山脚;

西界自珠山南侧弄纳山东侧山脚,经珠山西侧山脚线、峺斗山山脊线,沿明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经墙壁山、王龙山、狗山、岜早山山脊线,至岜早山西北山脚;

北界自岜早山西北山脚,经山喊、那勒山脊线,横跨明江,至达荣山西北山脚峰顶。

(二)缓冲区四至范围:

东界自弄短山峰顶,经对面山、大龙山、龙达山、弄标山、木汤山、面等山,至后洲山东南山脚;

南界自后洲山东南山脚,至南友高速北侧山顶,沿南友高速南侧横跨明江至那利山西北;

西界自那利山西北,经那钉山、尖山、弄梅山、下西山、山塘山、和尚山、达兰山、山喊山山脊线,至尖山峰顶;

北界自尖山峰顶,横跨明江,至弄短山峰顶。

二、保护区域II:

(一)遗产区四至范围:

东界自山秀山峰顶,沿山秀山东南侧山脚,至停秀村东北侧左江左岸,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经秾美村北侧峰群主峰连线,再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穿过百念村所在台地,经黑水河右岸,河岸三角洲,在黑水河汇入左江江口处跨过左江;

南界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经棉江花山西侧峰丛主峰连线,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经纱帽山南侧峰丛主峰连线,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经三角岩东南侧峰丛主峰连线,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经朝船头山东侧峰丛主峰连线,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经三角岩东南侧峰丛主峰连线,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经三洲头山北侧峰丛主峰连线,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经朝阳村(两岸村)北侧小路,经对面山与沉香角山东南侧峰丛主峰连线,至亭桥后山北侧山峰峰顶;

西界自亭桥后山北侧山峰峰顶,沿亭桥山峰丛主峰连接线向西北,经宝剑山西侧峰丛主峰连线山脚,再经荷村西南侧峰群主峰连线,横跨左江,至左江左岸;

北界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经牛皮岩、湳猛山等左江北岸峰丛沿江主峰连线,至山秀山峰顶。沿山秀山东侧山脚线,至停秀村东侧左江左岸。

(二)缓冲区四至范围:

东界自大岭山西部主峰顶,向南横跨黑水河,沿驮怀村、驮皮村东侧山脉山脊线,至驮皮村东南侧高山峰顶;

南界自驮皮村东南侧高山峰顶,横跨左江,沿那麦村西北侧山峰群主峰山脊线,经老虎岩等山峰连线,横跨左江,至白鹤山峰顶;

西界自白鹤山峰顶,沿白鹤山峰群主峰连线向北,经四清村东侧,至马鞍山峰顶;

北界自马鞍山峰顶,沿呼上山等山峰连线,经驮棉村北侧,至大岭山西部主峰顶。

三、保护区域III:

(一)遗产区四至范围:

东界自岜岭苗山西北侧山脚,经岜岭苗山北侧主峰,沿岜岭苗山东侧山脚线,经田锦达山西侧峰丛主峰连线,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经渠匡山等沿江峰丛主峰连线至灯草山西北侧山脚,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经将军山东侧山脚线,沿酒壶山、陇冲山东北侧峰丛主峰连线,经岜独山东侧、东北侧峰丛主峰连线,经驮迓村东北侧峰群主峰连线,经那马山、弄猪山周围主峰连线,经岜岭山、弄哥八山峰顶连线,至弄哥八山峰顶;

南界自弄哥八山峰顶,经弄哥八山西侧山脚,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包括大山岩画、凌支山岩画对面台地,经叫华山北侧峰丛主峰连线,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经岜晚对山、崖口山所在峰丛沿江主峰连线,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包括执旗山所在峰丛沿江主峰连线、浦瑞村东南侧峰群主峰连线,横跨左江,至驮柏老街村北侧山脚;

西界自驮柏老街村北侧山脚,经水岩山等沿江主峰连线,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经岜文当山、背后山、叫吞贪山、关刀角山等沿江主峰连线,再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经陈坡村、黄坡村东南侧、东侧小路,再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经灵芝山北侧峰丛主峰连线,再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经旧叫城村北侧峰丛沿江主峰与大山主峰连线,至尖山西侧峰顶;

北界自尖山西侧峰顶,经白作村南侧小路,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经高弄山、岩歪山峰顶连线,再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经岩歪山峰顶连线,再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经岜崩山西侧峰丛主峰、白鸽岩、岜望山峰顶连线,再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至官音山、竹山所在峰丛沿江主峰连线,再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经渠立村东部小路,横跨左江,至岜岭苗山西北侧山脚下的左江右岸。

(二)缓冲区四至范围:

东界自林边山峰顶,经岜岭苗山东侧山脚小路,经田锦达山等沿江第二层主峰连线,经马鞍山主峰连线,经江涨村南侧峰丛主峰连线,经岜白山、渠坎山、大塘山、百灵山、山往山、岜佰岭山等峰丛主峰连线,经岜佰岭山西南侧山脚线,经岜仔山所在峰丛主峰连线,至山界山峰顶;

南界自至山界山峰顶,经渠旧镇西侧小路,经山浓山南侧峰丛主峰连线,沿湘桂线铁路北侧,经娘佰山、佰僮山、务忙山、熟仑山、岜坟绿山、坟坑陇山等峰丛主峰连线,于叫巷村东侧横跨左江,至岜陇下山峰顶;

西界自岜陇下山峰顶,经陇岭山所在峰丛主峰连线,经驮柏新街村北侧山峰连线,经陇四更山、陇怀山、龙耐山、弄九山等山峰连线,至对面山峰顶;

北界自对面山峰顶,经过显山所在峰丛主峰连线,经白作村所在谷地西南侧山峰连线,经阴山、佰弄山、陇梦山、布尾山、面前山、竹山、岜红陈山、细山、晚九山、岜皮山等山峰连线,横跨左江,至林边山峰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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