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挡路起争执咬伤他人被判赔偿
宁明讯近日,宁明县人民法院办结一件因摩托车挡路起争执引发矛盾的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凌某赔偿卢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9291.48元。
2016年1月25日19时,凌某骑摩托车外出办事,在半路因摩托车油箱漏油将车停在其堂弟凌甲(化名)家门口修车。卢某的儿子卢乙(化名)开后推车拉甘蔗经过凌甲家门口,因凌某的摩托车停在路边,后推车无法开过去,卢某便过去将凌某的摩托车推开。凌某与卢某因此事起争执发生争吵并动手打架,在此过程中,卢某的右手指被凌某咬伤。卢某手指受伤后,到宁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卢某伤愈出院后,将凌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11000多元。
宁明法院审理后认为,凌某咬伤卢某的手指,侵害了卢某的健康权,应当赔偿卢某因手指被咬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卢某的手指被咬伤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为9291.48元,应以实际经济损失支持卢某的诉讼请求,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罗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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