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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依法依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宁明法院妥善处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左江日报 2017-07-06 09:34 大字

宁明讯近日,宁明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法官根据当事人申请,依职权查清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事实,妥善调处矛盾。

原告刘某(女)诉称其与被告黄某(男)短暂认识后仓促登记结婚,2005年2月生育女儿黄小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不务正业,脾气暴躁,并经常家暴。2010年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刑。2015年底,被告刑满释放回家后,仍没有悔改之意,还变本加厉多次对原告实施足以危害原告生命安全的暴力行为,并致原告眼睛受伤治疗,后原告外出躲避.躲避期间被告烧毁其衣物并破坏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拿到应诉材料后,依法向该院提交答辩状,称二人夫妻感情不和,双方经常吵架,遂而互相打架,原告及其娘家家属也殴打了被告,双方都有报警处理但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暴力行为。因此,原、被告双方都向承办法官申请调查取证。承办法官阅卷后发现该案涉及严重的家庭暴力,应当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向该县爱店派出所、城中派出所、县妇联等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并向原、被告周围的邻居、亲友进行询问和调查,充分了解原、被告的感情状况,判断二人确实存在相互殴打行为,并因此引发家庭矛盾,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双方当事人及双方家庭矛盾尖锐,承办法官坚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一开始双方便针锋相对,承办法官将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一一出示,结合法律向双方释明家庭暴力行为的危害性及严肃性,并向被告说明妇女儿童作为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道理。双方当事人面对证据和承办法管法、理、情并行的劝说,渐渐平复情绪,心平气和地商量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经调解,原、被告自愿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得到了合理的分割和补偿;债务问题也得到妥善解决。

据悉,该院对家事案件实行的依职权调查制度,在做到彻底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合理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家事纠纷及其所带来的相关问题进行一揽子解决,妥善解决婚姻家庭矛盾,避免造成社会危害。(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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