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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有争议直接起诉被驳回

左江日报 2017-06-17 09:17 大字
案例:吴某在有权属争议的池塘边上修建一条道路,黄某以侵占其祖宗地为由将吴某修建的道路拆除,吴某将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停止侵权,恢复道路原状并赔偿2000元经济损失。近日,宁明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裁定驳回吴某的起诉。

吴某与黄某是宁明县明江镇岑岳村同一个屯的村民。2016年4月,吴某在自己屋前的池塘边上修建一条长20米,宽2.3米至3.4米的道路,黄某认为池塘是其祖宗地,不允许吴某修路并将修建的道路拆除。吴某将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黄某停止侵权,恢复道路原状并赔偿2000元经济损失。

宁明县法院审查后认为,吴某与黄某的纠纷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吴某的起诉,并告知吴某应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处理。

法理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吴某在有权属争议的池塘边上修建道路引发纠纷,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来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吴某和黄某应向当地政府申请调处,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后,任何一方如果不服,才能到法院提起诉讼。(罗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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