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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施策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款

左江日报 2016-06-04 00:32 大字

宁明讯近日,宁明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梁某等4人与潘某、林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走访,并通过施策,最后促成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执行案款共计88397.70元,该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4年1月3日,原告何某等4人一纸诉状将潘某甲、林某、黄某诉至宁明法院。原告称自己的丈夫潘某与黄某前往位于那楠乡山上的工地查看勾机开路情况,在查看过程中,其丈夫潘某被施工员林某勾起来的一块石头砸死。原告因此要求法院判决潘某甲、林某、黄某赔偿其丈夫因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144018.75元。

宁明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7月1日作出判决,判决原告方在该案中负担40%次要责任,即自行负担56996.18元;被告林某、潘某甲负主要暨连带责任,共同承担60%责任,即共同负担85494.26元;被告黄某在本案中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不承担责任。

案件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不履行赔偿责任,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宁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综合案件情况,运用多种方式劝说被申请人主动履行案款。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6日通过汇款方式偿还了11526元后,再没有继续履行余下案款。

经过多次走访,了解到潘某甲和林某共同出资购买的勾机仍然共同经营。法官多次来到被执行人家中做思想工作,还多次动员两人的亲朋好友和村委进行劝说。经过半年多的努力,今年4月15日,被执行人潘某甲和林某来到法院,主动履行全部余款共计76871.70元。

原来,两名被执行人经过执行法官的多方动员和施策后,决定将勾机卖掉,并向他人借款,才凑齐了全部赔偿款。(韦兰序甘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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