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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法官赴湘执结 180

左江日报 2016-05-24 00:52 大字

宁明讯 5月18日,对于申请执行人周某来说是个高兴的日子,因为宁明县人民法院法官帮其追讨回18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办理了领款手续后,周某激动地连声表示感谢,并向该院赠送了锦旗。

关于周某与衡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滨公司、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一、二审,并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作出最终判决,由衡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周某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并支付从2011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江滨公司在衡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案债务部分向周某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因衡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周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衡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址和财产等均在湖南衡阳,该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法院代为执行,但因种种原因执行受阻。

为了使案件能够圆满执结,该院多措并举,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其具体的财产状况,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放入黑名单后,其在办理业务时受阻,后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协商处理该案。

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办案效果,办案人员再次前往湖南衡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经过多回合沟通协商,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共计180万元,并负担该案执行费。达成和解后,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杨海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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