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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首例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玉林日报 2016-02-04 17:09 大字

本报福绵讯近日,福绵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首例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胡某某原是福绵区某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副站长。2008年11月至2014年4月,胡某某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检疫收费任务,以便个人得到多一些补助收入,于2013年9月至11月违反检疫规定,在未见到猪、未到现场进行检疫的情况下,多次擅自给他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37份,其中30份(1000多头)被广西宁明县猪贩使用,致使从越南走私入境的生猪未经检疫就进入宁明县屠宰场。另外,其还安排没有检疫资格的村兽医李某某实施检疫,李某某出具了23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李某某在未见到猪的情况下,给他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3份,其中1份(54头)同样被广西宁明县猪贩使用,给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带来隐患。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某身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在动物检疫过程中伪造检疫结果,先后多次未到现场检疫即为他人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胡某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析:胡某某身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为完成检疫收费任务,违反法律规定及相关文件,伪造检疫结果,未到现场检疫即为他人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完成行政任务不是违反法定职权的借口,如果违反法定职责,伪造检疫结果,触犯法律,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该案的成功审理,有力地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为人民群众的餐桌安全和生命健康把好关,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龙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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