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欠钱不还担保人也吃官司
宁明讯 近日,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借款人黄某与担保人刘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钟某6万元借款。
黄某因生产资金紧缺于2013年4月向钟某借款6万元。借款当天,钟某向黄某提出,要保证人担保才借款,于是黄某打电话给好朋友刘某,要求其为借款担保。碍于朋友情面,刘某不假思索就答应了黄某的担保请求。借款当天,黄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给钟某,刘某在借条上签字,保证黄某无力偿还借款时与黄某一起偿还6万元借款。借款逾期后,黄某无力偿还借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钟某将借款人黄某和担保人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俩人连带偿还6万元借款。
庭审中,刘某辩称自己是出于朋友情面才答应黄某的请求在借条上签字,自己没向钟某借钱,不同意还钱给钟某。
宁明法院审理后认为,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连带偿还债务,对于刘某认为自己没向钟某借钱,不同意还钱给钟某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宁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借款人黄某与担保人刘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钟某6万元借款。(罗扬云 黄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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