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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法院采取“感情执行法”执行一起案件

左江日报 2015-11-21 02:50 大字

宁明讯 近日,宁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罗法官采取“感情执行法”,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促使被执行人卢某当庭立即支付124000元货款给申请执行人李某。

李某与卢某是关系不错的朋友,2011年10月,卢某向李某购买了一批木材。由于资金紧缺,卢某支付部分木材货款给李某后,尚欠李某144210元木材货款,此后李某多次催卢某支付余下的144210元木材货款,但卢某拒绝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将卢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卢某支付144210元木材货款及其违约金。

宁明法院开庭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卢某支付李某144210元木材货款及其违约金。案件生效后,李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卢某支付144210元木材货款、违约金及其延期履行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后,经罗法官主持和解,卢某支付了62000元木材货款给李某。此后,罗法官再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主持和解。鉴于双方当事人是朋友关系,为了修复双方的朋友关系和高效执行案件,罗法官从珍惜友情的角度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说服教育卢某要珍惜友情、老实做人、欠债还钱。由于说服教育入情入理,经罗法官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卢某当庭立即支付李某木材货款、违约金及其延期履行债务利息共186000元的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协议后,卢某立即支付124000元给李某。(罗扬云 农达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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