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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要谨慎 贪图高息有风险

左江日报 2015-01-08 06:05 大字

宁明讯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近日,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2014年3月,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便向朋友黄某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用款期限6个月,每月利息为4%,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不能按协议还清借款,自愿将房产抵偿给黄某。借款到期后,黄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李某因生意亏损,请求延期还款。后黄某催款无果,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以房抵债,还清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但借款时,约定的利息高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只对原告主张的部分利息予以支持。另外,虽然原告出具了以房抵债的协议,但双方并未就房产抵押情况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即使房产证已经交由债权人持有,如未做抵押物担保登记,也不会产生抵押担保的效力,此种情况亦不属于权利质押,所以未起到保护债权的作用,只能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处理。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息随本清。 (唐定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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