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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木材经营者被县林业局林政站收取保证金,至今未获退款追踪一笔12年前的保证金

南国今报 2014-12-27 19:09 大字

宁明县监察局在2003年的罚没决定书中,并没有收缴木材加工户的经营保证金。12年过去了,一家木材加工厂被收取保证金的收据仍保存完好。

今报记者骆南华 文/图

12年前,宁明县林业局向辖区内众多木材加工厂收取了经营保证金。多年过去了,大部分加工厂的保证金至今没有获退。如今,经记者两个多月的持续关注和追踪,这笔保证金的去向仍然是个谜团。

1

层层追问保证金下落

今年10月20日,王先生反映,他10多年前曾在宁明县桐棉乡经营一家木材加工厂,2002年被宁明县林业局林政站收了3000元经营保证金。他不经营木材加工后要求退保证金,追问10多年都没有结果。

10月23日下午,该投诉被反映到宁明县某侦查部门。该部门负责人要求弄清楚保证金的流向。第二天上午,侦查人员宁先生等3人,找到宁明县林业局现任林政站站长卢某。

宁:10多年前,你们林政站收取过木材加工厂的保证金吗?

卢:有印象,但钱到哪去了,我不清楚。

宁(出示王先生的收款收据):这个保证金收据上有你的名字。

卢:这是当年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时收的保证金,但名字不是我亲笔签的,钱也没到我手上。

宁:是否每个木材加工厂都收取了?

卢:应该不是。

卢某补充解释说,这是要求木材加工厂在经营期间,承诺不违法等而收取的保证金。在王先生的收款收据上,有宁明县林业局出纳周某的名字。周某说,这些保证金在宁明县纪委查处时已被罚没。

宁:都交完给纪委了?

周:也没有,有的已经在当时作其他开支了。

宁:不管支出在哪里,都应弄清楚去向。

周:当时各种项目的钱都放在一起。

宁:钱可以放在一起,但账目应该要分开。

宁明县林业局一负责人表示:“既然别人投诉,就要搞清楚保证金的去向,好给群众一个答复。”

2

多数保证金没有退还

10月24日上午,林业局的财务人员周某、陆某,从林政站的文件柜中,取出厚厚一叠已变黄的财务凭证。当时林政站除了向木材加工厂收取“木材加工许可证保证金”,还向伐区的经营者收取“伐区依法经营保证金”。

经侦查人员清点发现,从2002年3月至2003年3月,宁明县林业局共向66家木材加工厂收取“木材加工许可证保证金”,其中除了一家收取2000元外,其余均收取每家3000元。在凭证中只有3家加工厂获得退还保证金。

在此期间,林政站还向伐区内197家经营者收取“伐区依法经营保证金”,数额从数百元至1万元不等,获得退款的也仅有数家。据林业局人员介绍,这些伐区保证金,主要是保证让采伐者补种树林。采伐者补种的,则退还保证金;不补种的,由林业部门用保证金代种。

据陆某、周某解释,在收取的这些保证金中,有些经营者来得早,就获得了退款。林政站乱收费被查处后,由于当时的保证金与其他乱收费放在同一个账户,宁明县监察局“连保证金一起被罚没了”。

周某说,10多年前林政站乃至局里的财务还不规范,如今早已杜绝了。在宁明县林业局里,侦查人员还调取了对收取的保证金的开支凭证,发现有部分保证金在林政站的工作中已被开支。

3

保证金成了糊涂账

根据林业局财务人员的解释,宁明县林业局及其下属的林政站当时各有各的账户,当年案发后,都先后被纪委查处过。林政站被宁明县纪委查处两次,一次罚没23多万元、一次罚没60多万元。林业局则被崇左市纪委罚没过一次。

木材经营户的保证金,是否真的被罚没了?侦查人员找到了2003年7月7日宁明县监察局作出的《监察决定书》。监察部门查明,宁明县林业局林政站在2001年1月至2003年3月,累计隐瞒截留木材变价款、罚没款32.4万多元,用于该站发放职工奖金、补助等支出,决定对林政站违纪款项中的23.7万多元、利息1320元罚没上缴国库。该决定书中并没有载明罚没的款项中有保证金。

12月19日,刚从外地到任不久的宁明县委常委、纪委书记黄定颖告诉记者,对于10多年前宁明县纪委查处林业局的情况并不了解。当年负责办案的宁明县监察局局长已过世。当年给林业局开具罚没单据的陈女士,如今是县纪委监察一室的主任。

据陈女士介绍,当年林政站的账户上共有各种款项70多万元,但属于保证金的不多。监察局只对隐瞒截留木材变价款、罚没款23万多元及利息1320元予以罚没,并没有罚没保证金。县纪委、监察局查处林政站时,事实上只决定罚没过一次。

据陈女士介绍,纪委、监察部门进行罚没,一是要有决定书,二是要出具正规罚没收据,否则是无法从违规单位的账户划钱到国库的。经侦查部门追问,林政站未能提供60多万元的罚没凭证。

4

林业局要负退款义务

纪检部门查处违规资金时,对保证金会不会一并罚没呢?在崇左市纪委对宁明县林业局的查处中,记者发现并没有此举措。

崇左市纪委2006年12月21日的决定表明,该纪委曾对宁明县林业局私设账外账的资金153万多元进行查处,发现在2003年至2006年8月期间,有违纪预算外资金92万多元,另外自设收费项目、向采伐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迹地更新保证金”有60多万元。崇左市纪委决定对“账外账”的预算外资金92万多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实际上缴款项100万元),责成宁明县林业局将已经收取的“迹地更新保证金”60多万元,按规定退还给单位或个人。

对比宁明县监察局、崇左市纪委的两份处理决定,就可以看出它们收缴的款项时段、名称都是不同的。2001年至2003年期间,是宁明县监察局对林业局下属林政站违纪资金的罚没。此后的2003年至2006年,是崇左市纪委对宁明县林业局账户资金的收缴。崇左市纪委责令宁明县林业局要退还的是“迹地更新保证金”,而林业局下属林政站要退还的却是“经营保证金”。

在宁明县林业局财务人员印象中,宁明县纪检部门“罚没过两次”,也许是将崇左市、宁明县两级纪检部门的处理混杂在一起了。

从两级纪检部门的处理上看,不管是何种“保证金”,纪检部门都没有进行收缴。侦查部门人员表示,保证金到底流向何方仍要调查,但不影响经营者要求宁明县林业局退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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