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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领刑又罚金

左江日报 2014-11-13 06:30 大字

宁明讯盗窃村生院电脑和电视,且还将赃物出售给同村村民。近日,宁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2月某日凌晨,林某窜到宁明县某乡卫生院内,用自己携带的钢钎撬开诊室窗口的铁栏柱后进入室内,分别将诊室和收费室里的四台液晶显示屏电脑、一台液晶电视机和100多元盗走。同年4月,林某以500元的价款将其中盗窃得来的一台液晶显示屏电脑销售给农某。事情败露后,警方将林某销售给农某的那台液晶显示屏电脑扣押。经鉴定,被盗四台液晶显示屏电脑和一台液晶电视机总价值10000多元。

该院审理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鉴于林某当庭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根据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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