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二轮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二轮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摩托车、二轮电动轻便摩托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提升崇左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和《自治区公安厅、工信厅、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020〕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崇左市实际,现就加强二轮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所称二轮电动摩托车,是指由电力驱动的二轮摩托车;所称二轮电动轻便摩托车,是指由电力驱动的二轮轻便摩托车。
二、符合新国际且具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购车发票等资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交验车辆,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
自新国标实施之日起(2019年4月15日),对在用的不符合新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使用期限,超过三年一律不得上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鼓励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
三、符合国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条件和标准的二轮电动车,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等资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交验车辆,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年限内可上道路行驶。
二轮电动摩托车、二轮电动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应持有D、E、F类型机动车驾驶证,骑行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四、驾驶二轮电动车应当在二轮车道内行驶,在没有二轮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禁止二轮电动车在人行(横)道内骑行。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驾驶人,公安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崇左市公安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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