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一男子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江州讯近日,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农某某危险驾驶案,经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农某某宣告缓刑4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3年实行并罚,总和刑期3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农某某曾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
缓刑考验期内,2020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农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江州区东城国际小区道路上行驶,与和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刮碰,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7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遂提出量刑建议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农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从重处罚条件。案发后,被告人农某某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农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农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黄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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