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卢文政:
你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经营的猪肉(共44公斤);二、没收违法所得28元;三、罚款40000元。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市监听告字〔2019〕10056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听证告知书(地址:崇左市江州区江南路193号),逾期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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