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出事故农某某被判拘役

左江日报 2019-06-14 09:27 大字

江州讯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农某某被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8年7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农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江州区某路段与覃某某驾驶的桂A83E95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农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农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农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覃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保萍何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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