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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满释放者实施盗窃再被判刑

左江日报 2017-12-09 12:16 大字

江州讯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刑,刑满释放后又实施盗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近日,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6年9月21日凌晨,王某使用液压钳剪开江州区某珠宝店窗户防盗网,进入店内盗取了75个玉吊坠、88个玉镯。随后,王某将偷来的上述物品带到深圳交给他人保管,继续实施盗窃。

2016年10月20日凌晨,王某使用液压钳剪开江州区另一珠宝店窗户防盗网,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将77枚戒指、22条项链、12对耳饰、58粒珠子、5块块状饰品、4枚项坠、2截条状物、1个碗状物、242张卡片在内的物品及现金人民币1245元装入随身携带的背包。此时,在店内金库休息的工作人员发现有人在店铺内行窃,便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出警到达该珠宝店外时,王某在店里听到外面有声响,怕被发现,便带着装有被盗物品、现金的背包逃离珠宝店。逃跑当中,王某将背包丢弃,后被追捕的公安人员寻获。经公安机关委托崇左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72213元。

该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37221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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