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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深夜驾车酿事故男子积极赔偿被判缓刑

左江日报 2017-07-07 17:09 大字

江州讯居住在江州区的广东籍男子杨某深夜驾驶小型客车在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张某及何某(女)受伤,其中何某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与被害人何某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全部赔偿义务,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经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10月7日23时许,杨某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在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内与同向行驶在前由被害人张某驾驶并搭载何某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何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将伤员送至崇左市人民医院抢救,被害人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崇左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鉴定,死者何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失而死亡。经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杨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某不承担责任。

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杨某将伤员送至崇左市人民医院抢救,后杨某主动报警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杨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丘巳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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