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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了手机,怎会碰到麻烦?

左江日报 2017-07-07 17:09 大字
案例

闫某、赵某、韦某均为崇左市某高校的在校大学生,均系未成年人。某日,在其大学电脑机房里上网,闫某、赵某在地上看到一部金黄色的OPPO手机(经查手机为旁边上网的韦某所有,手机不经意间从韦某口袋滑落出,掉在地上,经鉴定该手机价值是2002元人民币),闫某顺势就将手机放进口袋,与赵某两人将偷捡到的手机拿回宿舍。

二人偷捡得手机后,商量着如何卖钱,之后因闫某本人手机没电,就将这部OPPO手机拿来为己用,之后该手机一直由闫某和赵某二人使用。

不久,韦某报案,班主任马老师知悉该事件后展开调查,期间马老师多次询问闫某、赵某,是否捡到手机。二人均给予否定的回答,并继续使用该手机。经过一连串询问之后,二人意识到东窗事发,无法否认,最终承认偷偷捡走他人手机的事情。

案发后,在马老师的耐心讲解下,闫某、赵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派出所后,二人如实回答公安民警的问话,积极配合,认罪态度好,案件很快侦查终结,近日,经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结合全案的事实和情节认定,对闫某和赵某二人作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说明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需要提醒的是,公私财物是他人控制和占有的财物,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者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于主人占有。

因此,本案中,手机虽然掉落在地上,但该手机仍然为韦某占有,闫某、赵某偷拿走韦某的手机(该手机价值为2002元人民币,属于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量刑情节方面:

1.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可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选择量刑起点。

2.作案时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二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根据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江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闫某、赵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唐兴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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