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发文日期:2008年11月10日)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略)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文件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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