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左江日报 2017-06-13 10:17 大字
从2017年6月起,崇左市国税局将结合崇左市“两篇大文章”口岸经济、旅游经济特色,每周定期以税收政策专栏形式发布涉税业务办理流程、政策法规和热点问题答复等信息,为纳税人获取涉税信息提供便利。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发文日期:2008年11月10日)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略)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文件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新闻推荐

江州:严查国企腐败促企业风清气正

江州讯今年以来,江州区纪委创新监督方式,延伸监督触角,深入辖区国有企业排查案件线索,向国有企业腐败问题“亮剑”,目前共立案审查国有企业违纪案件12件12人.在查办案件中,江州区纪委一方面注意从企业...

崇左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崇左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