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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法院成功审理一起代替考试罪案件

左江日报 2017-06-03 04:16 大字
江州讯 近日,江州区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代替考试罪案件,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10月,被告人赵某通过其弟弟赵元某找到被告人杨某,让杨某代替赵某参加广西2016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2016年10月29日,杨某携带赵某的身份证、准考证到广西民族师范学院附属中学代替赵某参加考试,在2016年10月30日上午的英语科目考试期间被考场监考员发现。今年4月21日,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赵某犯代替考试罪,向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江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代替被告人赵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构成代替考试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相当,均系本案的主犯。被告人赵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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