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疫情防控措施 逃避公安机关检查 3人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批捕
本报讯(记者郑芳 通讯员刘权富 刘沛敏)闭某某、赵某某和潘某某因组织外国籍人员偷渡到我国境内,给我国疫情防控造成影响。日前,西乡塘区检察院审结了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闭某某、赵某某和潘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闭某某等3人批准逮捕。
闭某某等3人是组织非法偷渡团伙的成员,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专门组织越南籍人员非法偷渡到中国境内,并帮其介绍工作与配偶。今年9月23日,闭某某接到越南同伙的通知称,第二天将有一批越南籍人员要偷渡到中国境内,便联系赵某某于次日开车运送这批越南籍人员到南宁。
次日早上,闭某某在崇左市龙州县水头口岸附近的高速路旁接到9名偷渡的越南人,赵某某驾驶一辆5座越野车到达此地,与闭某某一起将9名偷渡人员运往南宁市可利村。在途经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高速收费站时遇到公安机关检查,赵某某为避免车上人员被盘查,便驾车强行冲卡逃往南宁市可利村。
之后,赵某某联系在可利村等候的接头人阮某某(女,非法偷渡的越南籍人员,已另案处理)和潘某某(阮某某的未婚丈夫),潘某某按照阮某某指示将其中3名偷渡人员接走并交给阮某某安排住宿,阮某某接到人后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西乡塘区检察院检察官分析此案时表示,犯罪嫌疑人在组织9名越南籍人员偷渡时,并没有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防疫部门的防疫规定,对入境的9名越南籍人员进行隔离和检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对于为什么检察院对3名犯罪嫌疑人只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批准逮捕?检察官表示,从本案来看,3名犯罪嫌疑人仅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个行为,却同时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属于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根据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理,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刑罚要重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所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只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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