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江流域环境保护习惯法探源
左江是桂西南各少数民族共同的母亲河,也是骆越文明的发祥地。左江流域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朴素的生态伦理观,它们以习惯法的形式融入当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中,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起着积极的作用。探究梳理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内容,概括其特征,分析其长期存在的原因,对于目前我们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
一、左江流域环境保护习惯法的内容
(一)与水资源保护有关的习惯法
左江流域属于大石山区,土地蓄水能力较差,旱灾时有发生,基于这样的条件,千百年来,当地民族群众在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水资源保护习惯。如在一些村寨泉眼边,砌有不同的水池,饮用水、洗菜淘米及洗衣等按照主次分别有专用的水池,以避免水源的交叉污染。在许多村寨祭祀的神龛中,水神一般居于首位,一些特定的泉眼被视为水神居住之地,被称为“灵泉”“神泉”,受到严格保护,破坏水源者不仅会受到神灵的诅咒,而且会受到族规严厉的惩罚,一些重大节日,清洁水源并祭祀水神是民族村寨的头等大事。随着条件的改善,虽然现在的水资源由政府设立的水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调配,但千百年来形成的爱护水源、保护生态的意识已经深深地烙印在左江流域各族群众的心中。
(二)与山林资源保护有关的习惯法
左江流域传统住房是以木制结构为主的吊脚楼,下面一层一般是圈养牛、羊、鸡等牲畜,煮饭用的基本燃料也大都取自山林,在最艰苦的年代,山林也为民族群众提供了得以生存下去的食物。可以说左江流域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离不开山林,群众懂得要敬重自然,保护山林,唯有这样,大自然才会持续地反馈人们。首先是对神树的保护。在左江流域民族群众的传统观念中,万物皆有灵性。左江流域各民族村寨边,大多会有一棵“有灵性”的大榕树,它是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心目中的神树,神树所在的位置也被视为村寨龙脉所在,周围不能动土或者破坏。左江流域也有“老树守寨,老人看村”的说法,各民族村寨旁,上百年的神树随处可见,有的甚至已有千年树龄。每逢民族重大节日,大家聚集在神树下,载歌载舞,以祈求神灵保佑。恋爱中的青年男女也会在树上系上红丝带,祝愿自己爱情美满、幸福长久。村民们认为砍伐或伤害神树会导致人畜生病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从而危害村民的生产生活,严禁砍伐或伤害神树逐渐成为民族村寨约定俗成的村规戒律。其次是对风水林的保护。左江流域各少数民族群众重视风水,各村寨都要种植风水林,树种以榕树、枫树及木棉树为主。一旦有人破坏风水林,其不仅要补种树木,甚至还有对行为人处以游街羞辱的惩罚。因此,在左江流域民族地区的村前寨后特别是后山,往往被视为风水或“龙脉”所在,可以看到成片的郁郁葱葱的林木。最后是大力倡导护林造林。为了实现森林的可持续利用,左江流域各族群众形成了众多保护林木、植树造林的良好习俗。俗谚云“正月竹,二月木”,栽种竹木要讲究季节,以便于竹木的生长。左江流域也有“添丁植树”的习俗,谁家里若是生了男丁,父母就要到村外荒山种植竹木,尽心管理以便竹木繁茂,保佑孩子茁壮成长、长命百岁。春节过后,许多民族村寨都会组织植树造林活动,有的甚至对植树的数量进行强制性规定,有的村寨还制定了封山育林的村规民约。
(三)与采集有关的习惯法
左江流域有“七竹八木”之说,对砍伐竹木进行限制,还要注意砍伐的方式,砍大砍老砍病,要注意保护“种株”,砍伐竹木之后,忌讳再用斧头辟树根。有些瑶族村寨每年清明时节有“封笋”的惯例,以便于竹子的生长。有的村寨对乱砍滥伐、盗伐林木的行为进行了惩罚性的规定,如龙州县金龙镇立丑村民委员会1999年的村规民约第十条规定:“凡乱砍盗伐公私树林木,除退还原物,赔偿其损失外,处一百元以下罚款。”该镇双蒙村公所板池村民委员会1987年的村规民约第六条也规定:“板池的山界林权、荒地属于全村所有,不准任意砍伐,违者罚款伍拾元。”第七条规定:“从百马至岩怀、怖鸟、高贵等四周围的山属封山地段,严禁打柴、割绿肥等,违者罚款每担柴火、绿肥拾元。”
(四)与田地及水利设施保护有关的习惯法
对田地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素为左江流域各族群众所重视。如大新县安平乡1925年的民约规定:“凡牛马羊食人田?植物,经人证明,务须偿还,如不偿还者,当拿报局,罚铜仙三百六十枚。凡田间水坝,不许各人擅自开决,致伤稻禾。每年开坝时间,准定八月十五日以后,方许开决,如有不遵者,查出罚铜仙三百六十枚。各村各家所养鸭仔,不准在别人田水放戏,只准在自己的田放养,亦不准乱开水坝。”龙州县金龙镇双蒙村公所板池村民委员会1987年的村规民约第五条规定:“全村所有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水闸、建闸、拆闸)等,由全村讨论决定,合理安排,任何人不得堵渠造田、养鱼、改变灌溉渠道,灌溉期不准堵渠打鱼,影响农田用水,违者罚款伍拾元。”并对其他损害农作物及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为了更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左江流域的一些县级政府也通过指导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以制定村规民约的形式引导民族群众对土地进行整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村屯社区的村容村貌习惯法
目前,广西正开展“传承文明、桂风壮韵、生态宜居、和谐美丽”的乡村建设,努力把农村建设成为生活舒适的乐园、道德示范的家园、生态良好的田园、乡愁记忆的故园。左江流域各族群众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立足本地实际,将开展清洁家园、绿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中,取得了明显成效。如龙州县上龙乡民权村荒田屯制定了《生态文明公约》,实行卫生保洁责任制,全屯38户都按照要求与村委会签订责任状。通过制度约束,民权村彻底摘掉了“脏、乱、差”的帽子。天等县向都镇定明村新屯为有效改善村容村貌,优化人居环境,集思广益,制定《环境卫生村规民约》,让乡亲们自觉成为家乡生态环境保护和清洁卫生的践行者,目前的新屯街道整洁、绿树成荫,充分展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良好面貌。
二、左江流域环境保护习惯法的特征
(一)植根于左江流域多元的乡土文化左江流域环境保护习惯法不是来源于现实的国家立法或司法判例,也没有外部行政权力的干预和限制,而是植根于左江流域各少数民族多元的生活习惯之中。该流域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生存条件艰苦,也有“十里不同音,百里不同俗”的说法。为适应民族生存发展的需要,各少数民族必须探索各自生产生活的规律,以确保他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安全,但同时也造就了多元的骆越民族生态文化。可以说左江流域各族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保护水源、林木、土地及动物资源的环境保护习惯法,有效地维护了该地生态平衡,为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蕴含着朴素的生态文化伦理
左江流域环境保护习惯法处处表达出古骆越人简单朴素的和谐的生态文化伦理观,很大程度上指导了当地各族群众的生产实践。在左江流域,朴素的生态文化伦理观又具体表现为“天人合一”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依托天地而生存,天地因有人类而充满生机和活力,人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必须与天地自然规律保持一致,才能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在骆越先民的生态观中,人类在自然界中从来不具有绝对的支配地位,人类只是作为自然界的一份子,与自然界的其他生物彼此依赖、共存共生。
(三)体现了广泛的群众参与
左江流域环境保护习惯法最早产生于原始部落社会,它的产生和形成过程体现了一定平等、民主、公正的理念。虽然进入阶级社会后出现了不平等、不公正的现象,但早期形成的生态伦理观念已深入人心,一些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或有利于统治者需要的内容仍然保留了下来。比如在内容的表达、程序的规范化以及责、权、利的一致性上,都可以在环境保护习惯法内容的议定、表决、实施及处理、执行方面找到明显的痕迹。由于在民族习惯法的制定过程中群众个体诉求得到充分的表达和尊重,这样的规范也就具有了被尊重、被认可的群众基础。
(四)表达了一定的公共价值取向
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中存在大量约束和限制性禁忌、约款等,体现出其重义务、责任的色彩,具有明显的“义务本位”倾向。这一特点,与其所处的地理环境和各少数民族的利益取向有着密切的联系。左江流域的生物多样性明显,少数民族群众认识到生态环境的各个要素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环境保护习惯法就是要顾及整体利益,个人利益只有在整体利益得到满足或实现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满足。实际上,从左江流域环境保护习惯法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效果上看,其有效维护了当地生物多样性以及生态环境的平衡,减少了对大自然的过度索取和破坏,保护了各族群众的整体利益。
三、左江流域环境保护习惯法长期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左江流域各族群众的心理认同
一是民族群众对乡土文化的认同心理。左江流域由于地理位置偏远、自然条件恶劣,新中国成立前一直被视为贫瘠之地,远离政治中心,地方治理呈现出明显的内生型“人治”色彩。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在左江流域虽然现代法治已经覆盖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植根于人们内心深处的生态伦理观念和习俗却很难立刻发生改变,左江流域民族群众对本地乡土文化的强大的心理认同成为该地区社会经济秩序得以长期稳定的心理基础。
二是民族群众受“耻法、厌讼”的观念影响深远。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重礼轻法的社会,人们更重视人际伦理道德,以“论法”为耻,以“争讼”为辱,成为封建社会人们正统的法治观念。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特别是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人们逐渐接受“法治”,特别是发达地区基本上抛弃了旧有的“耻法、厌讼”的观念,但是在相对落后的左江流域,人们的生产生活受到外界的影响不大,“耻法、厌讼”的观念仍然具有很深的群众基础,很难一下子改变过来。遇到纠纷和争议,群众首先想到的是以伦理道德、习俗习惯等传统解决纷争的方式解决问题。
(二)成文法在左江流域法治建设中的有限性
一是成文法考虑左江流域的风土人情有限。十九世纪中期至新中国建立这段历史是一段屈辱史,我国遭受列强肆意蹂躏,在内外交困的背景下,自清末起,一些有识之士逐渐认识到西方强大不仅表现在船坚炮利上,其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于是变法图强为清末上层精英人士所关注,历经“戊戌变法”“清末立宪”,学习、引进西方法律制度渐成我国立法之主流,中国传统法文化日渐式微。随着社会的发展,成文法在制定的过程中虽然遵循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及依法立法的原则,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可和普及,但在左江流域其和人们的心理预期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成文法调整的对象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而左江流域的风土人情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导致成文法在调整左江流域特定社会关系上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是成文法功能在左江流域的发挥有限。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法律绝不是万能的,它解决不了所有的社会问题,其关注更多的是人们的行为,而很少关注人们的内心想法和动机。法律不能把所有的社会关系都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加上成文法本身具有滞后性,导致其功能的发挥受限。左江流域环境保护习惯法来源于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实践,植根于该地区多元的乡土文化,不仅可以调整该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关系,而且对于维持该地区良好的道德伦理和思想观念起着很好的调节作用,一些善良风俗至今仍受到人们的尊崇和喜爱,对维护当地的良好生态仍发挥着积极作用。
(执笔:广西民族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张戈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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