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动车 农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公诉
龙州讯近日,农某某盗窃一辆电动车,价值1476元,虽未达到定罪标准,但因其有盗窃前科,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
据悉,2019年9月底某日,农某某盗窃一辆电动车。经价格鉴定,其盗窃的电动车价值1476元人民币,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1500元,农某某因此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经龙州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审查,发现农某某在2001年、2010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相应的刑罚。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盗窃前科的,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750元确定,据此办案人员认为农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遂以涉嫌盗窃罪对农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普法: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吴佳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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