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盗窃文物被判刑
龙州讯男子阳某某、石某某对龙州县伏波庙前的两个石墩起贼心,不料石墩是文物,二人因盗窃文物被判刑。
2015年1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阳某某、石某某伙同秦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驾驶面包车,到龙州县伏波庙前将两个石墩盗走,运到灵川县藏于秦某某的果园内,并以10600元的价格卖给阳某。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龙州县公安局送鉴的被盗的两个石墩为石柱础,定为三级文物。
龙州县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阳某某、石某某盗窃文物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于今年3月8日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州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判处被告人阳某某、石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黎慧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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