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因拖欠工人工资被判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左江日报 2019-01-17 09:25 大字

扶绥讯扶绥县某建材公司在2016年春节前就一直拖欠37名工人工资,直至两年多后才支付。近日,该公司被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扶绥县某建材公司在李宝康(化名)经营管理期间,于2016年1月至4月拖欠37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74720.85元,同年底,李宝康将该公司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其仍为法定代表人)后亦未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因被拖欠工资而向扶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该公司于接到指令之日起10日内支付37名工人的工资;2017年9月29日,该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限其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37名工人的劳动报酬74720.85元,并罚款15000元。该公司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支付37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及缴纳罚款。直至2018年5月22日,李宝康才将拖欠工人的工资74720.85元支付完毕,并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建材公司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李宝康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某建材公司和李宝康的行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李宝康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行为亦视为代表被告单位投案,均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宝康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综合本案的涉案数额、情节、拖欠劳动报酬的时间和带来的后果,对被告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对李宝康免除处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单位某建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被告人李宝康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予刑事处罚。

(何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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