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3?15”崇左怎么做? ――崇左市2017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盘点

左江日报 2018-03-16 10:06 大字

2017年,崇左市工商局一共受理消费者投诉433件,已办结43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37万元,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记者采访了崇左市工商局有关领导,盘点出崇左市2017年度消费维权的那些典型案例。

扶绥县某房地产商拒不履行合同侵权案

2017年4月28日,扶绥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梁某等6人投诉,称其6人于2016年5月7日各向扶绥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共三套商品房并支付数额不等的首付款,由于个人经济问题,梁某等6人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手续,随即和扶绥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双方经协商决定解除购房合同,并于2016年11月9日签订《解除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扶绥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30个工作日内将所交的商品房首付款退还给梁某等6人。直至2017年4月份,扶绥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未按签订的《解除购房合同》履约。经调查,该房产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扶绥县工商局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该公司将购房首付款共计15.12万元退回给投诉人。

江州区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17年1月6日,江州区工商局接到陈某投诉称:其在江州区那隆镇某店购买的海宝肥功能型肥料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商家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2017年1月24日,委托崇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对陈某仓库所存肥料进行抽检,经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判定该功能性肥料为质量不合格商品。江州区工商局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责令广西南宁某科技有限公司那隆经营部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海宝肥功能型肥料797桶,并处以罚款58000元。

大新县美容过敏纠纷案

2017年6月5日,大新县工商和质监局接到腾某投诉称:其于5月27日在某美容院进行脸部护理,其后脸部出现红痒过敏现象,最后整个脸部都红肿了。去医院治疗花费了7677.48元,后续还要到自治区人民医院治疗5次,预计每次的费用1500元。与商家协商,商家要求消费者到店里进行脱敏治疗,消费者不同意,认为其不是专业医疗部门,要求商家赔偿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16000元。大新县工商局接到投诉后,与经营者进行了沟通了解,查看了消费者消费凭证及就医凭证,证实消费者所述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规定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赔偿消费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6000元。

龙州县网购紫檀柳木纠纷案

2017年3月3日,龙州县工商和质监局接到陈某投诉称:其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向龙州县“某木业”店铺订购一批价值12500元的紫檀柳木木材。收到货后,发现该木材与商家之前提供的图片样板不相符,且有很多裂痕,要求商家全额退还货款12500元。经龙州县工商和质监局调查核实,商家就木材存在裂痕问题在消费者购物咨询时已与消费者说明,消费者也确实知晓此商品的质量状况仍然选择购买,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退还消费者货款6000元。

凭祥市购买“不靠谱”治疗机受伤纠纷案

2017年3月3日,凭祥市工商局接到李某投诉称:2016年12月,其母亲到凭祥市某店购买了一台价值9998元的高电位治疗机。商家介绍,使用该治疗机,可以少服或者不服用药物就可以治疗高血压、糖尿病。购买治疗机后,其母亲不再服用治疗高血压药物。2017年3月2日,老人发生脑溢血诱发中风摔倒,造成大腿骨折住院治疗。李先生要求商家退还购买治疗机的货款,并赔偿住院治疗费15000元。凭祥市工商局接到投诉后,查看了消费者购买治疗机的凭证,并到医院查证梁女士的住院情况,证实消费者所述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同意退回货款9998元并赔偿消费者治疗费10000元。

宁明县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17年3月20日,宁明县工商和质监局接到举报,对“宁明县明江某农资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待售的一批注明为标识“喜丰”牌钙镁磷肥,经广西鹿寨化肥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上述产品系假冒该公司的产品,执法人员将尚未售出的12.34吨化肥,依法予以扣留。宁明县工商和质监局立案查处,该案案值14700元,销售者获利6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六十条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责令宁明县明江某农资店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肥12.34吨,并处以罚款14700元。

天等县购买板材纠纷案

2017年8月8日,天等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麻某投诉称:其2017年6月8日在天等县某建材市场购买了8190元木板材料,做成方柜、酒柜等成品后,于2017年7月20日发现板材表面起泡、发黑等异常情况,2017年7月21日提供样板给某建材老板,要求赔偿处理,店家联系代理商及生产厂家到现场确认,承认板材质量问题,但只愿赔偿4000元,投诉人要求店家赔偿因板材问题造成的成品损失,共计23700元。天等县工商局接诉后,立即开展调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随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同意赔偿8190元给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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