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法院“四字诀”加强诉前调解取得实效
扶绥讯今年以来,扶绥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以诉前调解工作为重要抓手,努力探索“便民、高效、成本低”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全”字决——健全工作机制,规范任务流程
扶绥法院着眼全县和谐稳定全局,在全院范围内推动适用诉前调解。制定《扶绥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诉前调解的若干规定》,明确诉前调解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适用范围、调解时限、操作流程等,使诉前调解有章可依,有规可循。
吴某将20万元借给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的亲戚古某,为其解决了燃眉之急。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吴某多次追讨借款,古某总是以种种借口不还,吴某因此诉至扶绥法院。扶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方法官在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金额不大,可以适用诉前调解,遂向吴某发出《诉前调解建议书》。
“你和古某是亲戚,如果调解成功,你们就不用对簿公堂了。这样既不伤和气,还能省诉讼费呢。”方法官向吴某介绍诉前调解优势及特点,协助其算清“诉讼风险账”。经过仔细考量,吴某在《诉前调解自愿书》上签字,案件暂缓立案转入诉前调解程序。方法官即刻通过电话与古某取得联系。电话中,古某表示愿意还款,但是需要时间筹钱。经调解,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3日后。方法官将调解过程详细记录在《诉前调解案件登记表》中。
3日后,方法官通过电话回访发现古某并未按约定还款,于是继续做古某的思想工作,以案说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当天下午,古某在法官的见证下,一次性将现金当面付清给吴某。吴某收到还款后对法院的诉前调解连连称赞:“感谢法官,我们这对亲老表不用对簿公堂啦,你们耐心细致的诉前调解真是便民服务啊!”
近年来,扶绥法院不断完善和优化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将调解工作前移至案件受理之前,对简易民商事案件,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凸显“省时、省心、省力”三大效果,深受人民群众好评。
“联”字决——加强多方联动,形成调解合力
扶绥法院着力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在挑选办案经验丰富且富有调解经验的法官充实诉前调解队伍的同时,加强法官、律师、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间的互动互通,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调解。
小吴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小吴随父亲生活。但小吴不愿跟随父亲,因此一直随母亲生活。因父亲多次要求小吴随其生活遭拒,且父子之间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导致父子对立情绪激烈,关系恶劣,父亲因此拒绝支付儿子生活费。于是小吴到法院起诉,要求父亲给付学杂费、生活费等费用。立案法官在征得小吴的同意后,将案件移交家事法官进行诉前调解。为了缓和及化解这对父子之间的矛盾,家事法官联合工会、妇联、小吴父亲所在社区的干部、工作单位相关领导及小吴所在学校老师,对这对父子进行说理教育,最终在以法院为主导的各方联动调解下,父子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父亲按时给付儿子生活费,儿子也主动给父亲书写了道歉信,父子关系得到极大改善。“我以为父母离婚后,我能依靠的只有我妈了,没想到原来还有这么多人关心我,帮助我,谢谢你们!”在家事调解室,小吴握着家事法官的手,热泪盈眶。
为最大程度保证调解效果,扶绥法院在充分调动法院内部调解力量的同时,加强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基层调解组织的对接,与司法局、公安局、工商局、妇联、消协及其他相关民调组织等部门建立了沟通互联工作制度,努力形成“法、理、情”集于一身,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多元化调解工作新格局。
“活”字决——灵活调解方式,注重调解效果
在诉前调解工作中,扶绥法院不拘泥于形式,充分考虑个案的特点,采取各种灵活的方法解决。对不方便来法院的当事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走出去,为调解创造条件,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对情况紧急的当事人,急事急办,根据案件纠纷的轻重缓急灵活安排调解时间。
刘某的父亲因公死亡,单位按规定向家属发放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60多万元。在领取补助金前,刘某与继母刘氏等继承人达成了分配协议,其中刘某的份额为20万元。补助金打入继母的银行账户后,继母却以各种缘由未将刘某的份额支付给刘某,刘某因此诉至法院。诉前调解时,因被告不同意到法院调解,为避免双方正面冲突,激化矛盾纠纷,负责本案调解工作的马法官决定采用“电话背对背”的方式进行调解。经过多次电话沟通,释法明理,最终被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将20万元转入了刘某的账户。“我以为一定会闹上法庭,没想到原来事情还能这样解决,法院的诉前调解真是太好了!”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对马法官的调解工作表示感谢。
该院针对不同纠纷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背靠背,面对面”等调解方式,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增强当事人的信任感,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传”字决——加大调解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
扶绥法院依托诉讼服务中心职能,充分利用诉讼引导、电子显示屏、宣传展板等形式,加强对诉前调解优势、特点的宣传,同时精心选取群众关注且诉前调解效果好的案件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大力宣传,扩大诉前调解的社会影响,切实增强诉前调解工作的宣传效果。
“60后”马某与“80后”邓某因信仰佛教成为了志同道合的“忘年交”。邓某因投资美容院资金周转困难,向马某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一年。还款期限到期后,马某多次催促,邓某均以生意亏本为由决绝还款。催讨无效的情况下,马某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立案法官适用诉前调解,电话联系邓某时,邓某非常配合并当场约定了调解的日期:“我看过新闻,听说过你们的诉前调解,我愿意诉前调解。”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这对“忘年交”握手言和。
近年来,扶绥法院还充分利用送法进村屯、进社区、进单位的有利时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等方式,广泛宣传诉前调解工作,不断扩大群众知晓率,让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机制听得明白、觉得亲切、乐于接受。
今年1月至10月,扶绥法院共受理诉前调解案件207件,调解成功133件,其中达成调解协议96件,自动履行10件,撤回起诉5件,出具司法确认书22份,调解成功率为64.25%,涉案标的金额达2081万余元。诉前调解工作不仅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了法院的案件压力,节约和优化了司法资源,还通过以案说法普及了法律知识,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和恩怨,同时增强了法官与群众的联系,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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