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法院为农业高效节水项目提供服务
扶绥讯近日,扶绥法院民二庭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成功化解了当事人几年来的积怨,为3个自然村的高效节水项目建设提供支持,受到双方当事人和村民的称赞。
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在扶绥县龙头乡的三个自然村作为片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得到实施。项目建设有蓄水池和改扩建泵站以及农作物区铺设管道等,农业灌溉面积达2.04万亩,目的为进一步解决村民饮用水和生产用水困难。该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负责管理的某职能部门与农业灌溉专业合作社签订管护合同书,约定由合作社承接灌溉系统的管护工作,合作社对灌溉系统设备设施只有管理权和经营权,没有所有权;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视事情性质协商解决;合作社收取的水费作为经营收入,并给村里提留部分。双方按合同约定列明清单,办理了移交手续。
工程使用不久,合作社就发现了问题,水泵无法正常使用,地下管道爆裂、井伐经常漏水等现象,小问题大故障陆陆续续出现,村民意见很大。合作社认为,这是由于灌溉系统设备设施质量问题造成,应当由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维修;而对方认为,这是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应由使用者负责。但从大局出发,一开始某职能管理部门还是担起了责任。可当初职能管理部门派人维修只是简单处理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造成这三个自然村无法正常用水。过后,某职能管理部门对合作社的要求采取了拖延推诿的态度,迟迟没有回复,更没有派人前往排除解决。为了能够尽快开展正常的管护和经营,使村民在农忙时节有水可用,合作社无奈地垫付资金自行请人维修,暂时解决当下困难。但由于没有对灌溉系统进行全面检修,维修就变成了常态。由于合作社垫资达30多万元,资金有限,而且某职能管理部门又不予理睬过问。为此,合作社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某管理部门支付维修费31万多元,赔偿违约金16.8万元,并要求对方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扶绥县法院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认识到“双高”基地建设正如火如荼开展,此类纠纷的处理影响范围广,于是当即向该院领导汇报。该院院长指出,该项目作为“双高”基地建设的一部分,必须抓紧审理,运用审判职能作用及时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据此,案件主办人电函某职能管理部门领导,初步分析各自所应负的责任,要求他们不管各方如何承担责任,解决群众的生活生产用水问题是首选,不能再因为缺乏用水而影响季节性的生产,以此来引起该部门的重视。通过再三沟通,他们表示及时派人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尽快给群众用上水。不久,三个村庄都用上了水。
随后,在主办法官组织下,双方就维修费的承担以及以后如何规范管理进行了沟通,达成了和解,双方都很满意。不久,合作社也撤回了起诉,一场看似紧张的三年“怨斗”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握手言和。(谢永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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