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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救人身亡,谁之责?

左江日报 2017-11-16 12:31 大字

案例:吴某,原是扶绥县某公司的一名员工,该公司主要从事桔水买卖的生意。2016年6月17日上午,吴某照常来到公司上班,被告公司负责人张某安排吴某和卢某清洗因装运桔水而充满污染物的槽罐车箱。卢某在进入罐车箱清洗的过程中,因桔水产生的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物质致其中毒昏迷,吴某发现情况不对后,随后也跳下槽罐车想施救卢某,也中毒昏迷。司机颜某见此情况,急忙拨打了“119”“120”急救电话。最终,吴某经扶绥县武警消防大队救出,在送往扶绥县人民医院途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关于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的案件。

被告扶绥县某公司负责人李某、张某辩称,事发当天实际是槽罐车车主颜某安排吴某和卢某清洗罐车厢内的桔水的,应该由颜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三人司机颜某辩称,自己所在的运输公司与该公司曾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明确指出,由该公司负责派人清洗车辆,否则终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案件进入了僵局。

案例分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吴某受聘于被告李某、张某所在的公司,是受雇佣与雇佣的关系;该公司与桔水运输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清洗槽罐车为该公司必须履行的合作义务之一,所以该案件提供劳务的一方应为某公司的李某、张某等;该公司在从事相关安全生产过程中,未对雇佣员工进行相关的岗前安全培训。综上,应由被告李某、张某等承担事故90%的责任,死者吴某承担10%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李某、张某等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772988.9元。被告不服该判决,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李某、张某等的上诉理由,依法维持了原判。

这个案件也给大众敲醒了警钟,在救人的危难时刻,应保持沉着冷静的头脑,适时地借助周边可利用的资源进行救助,盲目救人可能会适得其反,反而让自己也陷入不利的环境中,酿成悲剧。(陆慧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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