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感谢信 一面锦旗 满腔感激 扶绥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执行案件 为十名申请人追回120万元案件款
当事人为执行法官送来锦旗和感谢信当事人领取案件款。当事人紧紧握住执行法官的手,连连感谢。 扶绥讯“在你们多次不辞劳苦的调解下,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共识,圆满解决了这起纠纷,帮我们追回了这笔案件款,为我们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你们辛苦了!”9月19日,扶绥县山圩镇的何某庆,梁某伟和李某强等十户村民从距离县城45公里的乡镇来到扶绥县人民法院,将一封用大红纸写的感谢信和一面写有“热情服务,尽职尽责”的鲜红锦旗送到了执行法官的手中,为一起历时四年多的纠纷圆满画上了句号。
原来,2011年6月,扶绥县山圩镇的何某庆、梁某伟等十户村民将共计1851000元交给周某,意向购买位于山圩镇“山圩风情商业街”的房屋。周某分别出具《借据》给十户村民,但周某一直没有履行借据约定义务,由开发商将房屋预售给村民,村民认为周某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于2012年8月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返还已交的购房意向金。扶绥县人民法院在对案件事实认定后,依法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原告何某庆、梁某伟等十户村民将共计1851000元。
2013年10月9日,因一审判决生效后,周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村民多次与周某交涉无果后,无奈向扶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多次深入乡镇,询问周某及相关人员,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耐心释法说理,作被执行人思想工作。通过与扶绥县公安局、民政局、房产管理所等部门联动,在查询到被执行人周某的房产后,执行法官裁定对其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以兑现案件款。
在执行期间,周某另案起诉某房地产公司及韦某、陆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周某借款260万元,韦某、陆某负连带责任,之后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而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一审期间,依据周某的申请,扶绥县人民法院冻结了某房地产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二审判决后,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中止执行。
经过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未发生法律效力,韦某、陆某收取周某的260万元,并非代表房地产公司的职务行为,再审依法判决韦某、陆某共同偿还周某借款260万元,而某房地产公司不承担偿还周某借款的义务。
由于某房地产公司无须承担还款义务,扶绥县人民法院解封了该公司的银行存款。为让十户村民早日拿到执行款,扶绥县法院在无法执行到韦某、陆某财产的情况下,决定对被执行人周某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该院执行法官不辞劳苦,多次深入执行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释法。今年3月28日,执行法官组织被执行人周某与十名申请人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周某自行以170万元价格转让其房产给他人,并由买受人先行支付120万元购房款交到法院,作为被执行人周某履行给申请人的第一期案款,余下的50万元由买受人一年内交到法院,作为周某履行的案款兑现给申请人。
9月19日上午,在收到扶绥县人民法院的领款通知后,十名申请人如愿领到了120万元的案件款,为表示感谢,他们联名写下感谢信,并将锦旗送到了执行法官的手中。(梁凯唐光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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