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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法院“门诊式”庭审速裁劳务合同纠纷案

左江日报 2017-08-12 09:53 大字

扶绥讯“本案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当善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已构成违约,依据相关法律,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红劳务费13900元。”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速裁庭通过“门诊式”庭审方式,依法审结7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从立案到审结仅用了6天时间,缩短了审理期限,提高了审判效率。

据悉,2014年5月,原告李某红等7人按照被告黄某要求对扶绥县柳桥中学大门进行施工,并于2014年底完工交付使用。但大门完工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迟迟未向原告结算工钱。2017年1月22日,原、被告双方就尚未结算的劳务费协商按借款关系支付并由被告出具《欠条》,欠条中记载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工钱合计61600元,并于2017年4月22日前还清。但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借故逃避,久拖不付,于是7名原告将黄某告上了法院。

今年7月7日,扶绥县人民法院速裁庭受理了此系列案,在考虑到案件标的小,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等情况后,主办法官决定采取“门诊式”庭审方式对案件集中开庭审理。即开庭时不再宣布法庭纪律和核对当事人身份情况,而对一定数量案件当事人集中进行诉讼风险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后,依次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简易案件开庭审理方式。其开庭类似于医生按排号依次看病,一个庭接一个庭进行。法官在庭前核对当事人身份情况,并集中进行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的告知,庭审较为灵活,可以边审理边做调解工作。

7月25日,主办法官在庭审中对案件的劳务时间、劳务费等事实进行认定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黄某支付原告李某红等7人劳务费共计61600元,并当庭宣判。在审理该系列案中,主办法官还采用了令状式判决书,即判决书中只包含诉讼参与人称谓、原告诉讼请求和法院裁判主文,不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和详细裁判理由,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据悉,在开展百日清案活动中,扶绥县人民法院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积极打造繁案精审、简案快审“扶绥模式”,通过实施“门诊式”庭审、“要素式”庭审和远程视频庭审等庭审新方式,助力“百日清案”专项活动驶上快车道。今年上半年,该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098件,审结842件,结案率为76.69%,同比上升18.25个百分点,其中速裁案件661件,占审结案件的78.5%,案件平均审理周期24天,较同期缩短了20天,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成效显著。(梁凯李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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